30岁的被告人郭某曾分别于2012年、2013年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14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在太原火车站候车厅趁被害人王某睡觉之际,从王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走一只钱包,得款42元。后郭某被民警查获,赃款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火车站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两日后又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对于该累犯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在作案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时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于2014年5月20日《生活晨报》、5月26日山西法院网、6月5日《山西晚报》、新华网、中国日报网、中国新闻网、海南网、四川日报网、中国江苏网、海外网、西部网、6月16日《山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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