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加关注
   显示下一条  |  关闭
温馨提示!由于新浪微博认证机制调整,您的新浪微博帐号绑定已过期,请重新绑定!立即重新绑定新浪微博》  |  关闭

范世林文选日志

 
 
 

日志

 
 
关于我

范世林:山西万荣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78至1984年在北京军区空军服役,1985年在临汾铁路分局运城工务段任工会、党委干事。1992年以来,先后担任临汾铁路分局纪委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运城车务段党委副书记、《临汾铁道报》总编辑、临汾铁路分局政研会秘书长、太原铁路分局政研会副秘书长、太原铁路分局纪委办公室主任、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等职。现任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政治处主任、高级政工师。兼任《中国新闻出版报 》、《生活晨报》特约记者,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会员。

 
 

出狱两日再行窃 获刑七月罚一千  

2014-05-20 08:40:39|  分类: 媒体转载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下载LOFTER 我的照片书  |

         晨报讯 (特约记者 范世林 通讯员 王毅)近日,太原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30岁的被告人郭某曾分别于2012年、2013年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2014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在太原火车站候车厅趁被害人王某睡觉之际,从王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盗走一只钱包,得款42元。后郭某被民警查获,赃款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火车站扒窃旅客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两日后又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对于该累犯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在作案后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时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发表于2014年5月20日《生活晨报》、5月26日山西法院网、6月5日《山西晚报》、新华网、中国日报网、中国新闻网、海南网、四川日报网、中国江苏网、海外网、西部网、6月16日《山西法制报》

  评论这张
 
阅读(87)| 评论(0)

历史上的今天

评论

<#--最新日志,群博日志--> <#--推荐日志--> <#--引用记录--> <#--博主推荐--> <#--随机阅读--> <#--首页推荐--> <#--历史上的今天--> <#--被推荐日志--> <#--上一篇,下一篇--> <#-- 热度 --> <#-- 网易新闻广告 --> <#--右边模块结构--> <#--评论模块结构--> <#--引用模块结构--> <#--博主发起的投票-->
 
 
 
 
 
 
 
 
 
 
 
 
 
 

页脚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