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不好好表现反而再次犯罪,将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近日,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二人共同盗窃铁路线隧道内贯通地线的案件。
2015年3月16日和23日,被告人薛某某、高某某驾驶高某某盗窃所得的红色三轮摩托车,两次到瓦日铁路线李家塔隧道盗窃隧道下行电缆沟内铺设的贯通地线。第一次盗窃858.7米,价值33815.6元,盗窃后二人将所盗贯通地线运至离石区西崖底村卖给该村一废品收购站,获赃款9400元,二人平分。第二次盗窃1040米,价值40955.2元,盗窃过程中因被发现,二人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分别抓获。另查明,本案第二被告人薛某某曾因于2014年2月20日犯交通肇事罪,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其与被告人薛某某共同盗窃时,仍处于交通肇事罪宣告的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和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第二次共同盗窃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3年。
发表于2016年2月29日《山西法制报》、3月3日山西法院网、3月8日《生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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