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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世林文选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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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世林:山西万荣人,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78至1984年在北京军区空军服役,1985年在临汾铁路分局运城工务段任工会、党委干事。1992年以来,先后担任临汾铁路分局纪委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宣传部副部长、运城车务段党委副书记、《临汾铁道报》总编辑、临汾铁路分局政研会秘书长、太原铁路分局政研会副秘书长、太原铁路分局纪委办公室主任、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等职。现任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政治处主任、高级政工师。兼任《中国新闻出版报 》、《生活晨报》特约记者,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会员。

 
 

缓刑期间盗电缆数罪并罚入牢监  

2016-03-02 08:31:09|  分类: 媒体转载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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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期间不好好表现反而再次犯罪,将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近日,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二人共同盗窃铁路线隧道内贯通地线的案件。
    2015年3月16日和23日,被告人薛某某、高某某驾驶高某某盗窃所得的红色三轮摩托车,两次到瓦日铁路线李家塔隧道盗窃隧道下行电缆沟内铺设的贯通地线。第一次盗窃858.7米,价值33815.6元,盗窃后二人将所盗贯通地线运至离石区西崖底村卖给该村一废品收购站,获赃款9400元,二人平分。第二次盗窃1040米,价值40955.2元,盗窃过程中因被发现,二人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分别抓获。另查明,本案第二被告人薛某某曾因于2014年2月20日犯交通肇事罪,被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其与被告人薛某某共同盗窃时,仍处于交通肇事罪宣告的缓刑考验期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和高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第二次共同盗窃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3年。 

    发表于2016年2月29日《山西法制报》、3月3日山西法院网、3月8日《生活晨报》

通讯员 范世林 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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