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特约记者范世林通讯员冯璐)近日,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因具有盗窃前科而本次盗窃构成犯罪的案件。鉴于被告人尹某某具有自首、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主动交纳罚金等情节,故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12日被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尹某某在忻州火车站,趁被害人张某某的父母不备,将张某某放于售票厅门口台阶上的一个灰色手包盗走,包内财物价值1201.59元。
盗窃后,被告人尹某某回到家后越想越后悔,整夜辗转反侧无法入睡。经过一夜激烈的思想斗争,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尹某某找到其朋友侯某某,委托侯某某将盗窃所得的赃物送至忻州车站派出所,其随后于2016年10月19日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某某又委托亲属主动缴纳了罚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过刑罚,其又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尹某某当庭表示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并表示今后再不做违法犯罪的事。现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审判效果良好。
发表于2017年2月28日《生活晨报》、3月6日《山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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