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特约记者 范世林 通讯员 张保明)近日,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一起扒窃42元的刑事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9日8时7分许,被告人曹某从太谷站登上西安开往大同的2672次列车伺机行窃。9时10分许,列车在太原火车站停车时,曹某在10号车厢连接处,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从王某裤子左后口袋里扒窃人民币42元。
法院认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盗窃数额虽小,但其主观恶性和行为给出行旅客带来的不安全感是不可忽视的。为了保护旅客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铁路、车站治安秩序,惩罚、教育被告人,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依法对曹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曹某当庭深刻反思了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坚决表示今后再不做违法犯罪的事。
发表于2017年6月13日《生活晨报》、7月17日《山西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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